我国文化产业10年发展对比:十年见证文化产业腾飞
十年见证文化产业腾飞
——我国文化产业10年发展对比分析报告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报告根据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依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修订版),对2004年至2013年文化产业10年发展状况进行初步分析。
A.文化产业初具规模并成体系
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文化产业发展呈现成倍增长的态势。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31.8万户,从业人员873万人,资产总额1.8万亿元,主营收入为1.6万亿元,增加值3440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15%。10年间,法人单位增加了近2倍,从业人员增加了1倍,资产总额增加了4.6倍,主营收入增加了4.1倍,增加值增加了4.8倍。
如果从2003年算起,也只用了8年时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就突破了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在产业发展史上是个奇迹。2010年以前,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量在千亿元上下,2010年以后年份的年均增量超过了2000亿元。从占GDP的比重看,2004年只有2.15%,到2011年达3.28%,2012年为3.48%,2013年为3.42%。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已经举足轻重。
文化产业本质上是文化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文化产业包括三个类别:一是文化内容生产。从文学创作到艺术生产,从舞台表演到影视剧生产,从音乐制作到书报刊出版,文化内容生产体系已很完备。二是文化传播渠道。包括与出版生产相对接的出版物发行,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服务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对接的广电节目传输系统,与电影制作、演艺相对接的电影院线和演出院线。三是文化生产服务。印刷复制、软件开发属于典型的文化生产服务,要素市场意义上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以及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投资咨询、金融担保等中介服务也在此列。
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文化生产及再生产离不开国民经济体系支撑,由此派生了两个类别,即文化装备制造业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业;另一方面,文化产业渗透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由此增加了一个类别,即生产性文化服务,通过文化创意和设计将文化元素植入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品牌价值和附加值。
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表明,经过10年发展,文化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的体系。
表2显示,从投入看,劳动力和资本两大生产要素遍布于文化产业六个类别。2004年,文化内容生产、文化生产服务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三个类别的从业人员超过百万人,资产总额分别超过2000亿元;2013年,除文化装备制造外,其余五个类别的从业人员均已超过百万人。从产出看,2013年文化内容生产、文化生产服务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的主营收入均突破万亿元,生产性文化服务的主营收入接近万亿元;除文化装备制造外,其余五个类别的增加值均已超过2000亿元。综合投入和产出,10年间,文化产业各类别呈现竞相增长的良好态势,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体系业已形成。
B.文化产业以文化生产及再生产为主体
文化产业是文化和经济融合的产物,也是文化生产及再生产不断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文化传播力、影响力和软实力的主要手段。文化产业如何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而不会偏离方向,更不能“耕了他人田、荒了自家地”,这是宏观决策和管理部门最为关注的大问题,更是决定文化产业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
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表明,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是快速的,而且是健康的。
⒈文化生产及再生产保持主体地位。表2显示,无论从投入看还是从产出看,文化内容生产、文化传播渠道和文化生产服务这三个类别在文化产业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2004年、2008年和2013年,文化内容生产、文化传播渠道和文化生产服务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主营收入加总额占文化产业六大类别的比重均在60%以上,增加值加总额占比在70%左右。如果把生产性文化服务加上,在文化产业六大类别中,2013年文化生产及再生产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高达91.13%,资产总额、主营收入和增加值占比分别达86.88%、74.84%和86.72%。
⒉文化内容生产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内容生产,在文化产业统计上,主要集中在“文化产品的生产”大类中(详见表3)。
2013年,新闻服务的资产规模为3770.65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5倍;出版服务的资产规模为4321.34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近3倍;影视制作的资产规模达到1615.37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10倍以上;演艺的资产规模达991.42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22倍。
2013年,出版服务的主营收入已超过千亿元,在文化内容生产领域保持领先;演艺和影视制作的主营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2013年比2004年分别增长了25倍和14倍。
⒊旅游和休闲娱乐占比很低。在文化产业统计中,旅游仅限于公园景区游览服务,不包括旅行社。2013年,公园景区游览服务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分别为52.46万人和7696.70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8%和7.44%;增加值为645.02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21%。2013年,休闲娱乐服务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分别为84.72万人和2276.93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1%和2.20%,增加值为576.96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2.87%。
C.文化产业区域发展呈阶梯状
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文化产业区域发展呈现东部领先、中部追赶、西部快跑的梯度发展态势。
⒈东部领先是全面的。2004年、2008年和2013年,东部10省市的资产规模平均为1006.55亿元、1605.41亿元和4502.25亿元,是中部六省平均水平的3.63倍、4.01倍和1.89倍,是西部12省区市平均水平的7~8倍。
在文化产业六大类别分地区分年度排序中,广东省“拔得头筹”,江苏省综合排名仅次于广东省。北京市虽然在文化内容生产、文化传播渠道和生产性文化服务三个年份的排名均在前三名,但文化装备制造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两个类别的排名明显靠后,所以综合排名在山东省和浙江省之后。上海市与北京市的情况基本一致。
⒉中部大步追赶。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中部六省与东部10省市的差距在缩小。尤其是在2013年,二者资产规模的差距已从2004年的3.63倍缩小至1.89倍,主营收入相差的倍数也从4.94倍缩至1.93倍。2013年,中部地区湖南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文化生产服务增加值仅低于广东和山东的规模。
⒊西部个别省市发展迅速。与中部六省相似,西部12省区市与东部10省市的发展差距逐步缩小,这一点在资产规模和主营收入两项指标上均有体现。此外,四川省、重庆市等西部地区文化内容生产、文化传播渠道和文化生产服务的发展水平与中部地区大致相当。
D.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
文化产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时间较短,发展基础还不牢固,急需规划引导和重点培育。
⒈打通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之间的通道。近年来,国家财政已投入大量资金推动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以文化资源数字化成果为原料,就可以形成“中华文化素材库”,既为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打好基础,也为文化生产部门提供各式各样的素材,把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为一体,确保文化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⒉加快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自2013年起,财政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扶持电影、新闻出版、印刷复制等传统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为实现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提供了技术保障。建议将扶持范围扩大到演艺、广电节目传输、电影院和剧场等行业,推动传统文化产业数字化改造。
⒊大力培育骨干文化企业。与其他领域相比,尤其是跟国外知名文化企业相比,国内文化企业的规模很小、实力很弱。应当抓紧制定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鼓励文化企业实行混业经营。
⒋充分发挥文化装备制造业的支撑作用。科技对文化的影响及渗透,是借助于文化装备这个环节实现的,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度必然通过文化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体现出来,文化装备制造是推动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力量。目前文化装备制造对文化产业的支撑作用还不够大,急需把发展文化装备制造业作为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的主要途径。
⒌高度重视生产性文化服务业发展。以设计和广告为主体的生产性文化服务业,是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生产性文化服务业中,广告服务目前的规模较大,但建筑设计和专业设计的发展潜力巨大。2014年初,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支持广告、设计等生产性文化服务业的发展,必须抓住机遇,抓好落实。
(执笔:高书生)
链接
2014年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一览
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3月,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推动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4月,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月,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提出,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分别实行增值税零税率、营业税免税。
8月,文化部、工信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
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