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出台文件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1月中旬,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对农村住宅的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技术指导、建筑风格、质量监管、登记发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意见》规定,村民建房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和不符合规划的,村民建房不予审批。农村建房审批实施“一表制”,即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纳入一套表格,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联审、限时审批”,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大力倡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
为了确保村民建房质量,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建房村民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和技术服务。对于农房建设风格,该市倡导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印当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免费推广使用,引导农村建筑风格具有当地文化特色。大力推广“荆楚派”和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意见》提到,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三层及三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该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建房资质要求。
该市将在2017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建房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在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上,该市计划在2017年上一个新台阶。到2017年6月,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达到“六有”,即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监管验收、有控违措施。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保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划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