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犯罪前科者”体现慈善本质

21.10.2015  13:10

  杨京

  近日,上海市崇明县官方微信发出一条消息,为当地一名罹患急性白血病的农村小伙募捐。信息发出后引发各方关注,不少人慷慨解囊相助。但随后,有人曝出当事小伙有“犯罪前科”,据此,市民质疑新闻办故意隐瞒事实,甚至有人提出索回捐款。

  此事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两方面。首先是政府部门的官方微信未提及受助者“前科”,是否有侵犯捐助者知情权的嫌疑。从程序上来说,个人的犯罪记录并非公开信息。即使是政府部门确需对此查询,也只有在办理相关案件,或是涉及某些岗位招考等特殊情况下进行。另外,查询的结果也不宜随意公开。

  在报道中,崇明县新闻办的工作人员承认,他们此前并未对受助者的犯罪前科进行过调查核实。按照常理,募捐信息中,需要说明的主要应包括受助者的家庭条件、具体病情等信息。因其本人的过往经历,与是否有必要提供帮助并不直接相关,工作人员未加特别注意其实也是情理之中。即使工作人员确实对受助小伙的“前科”有所掌握,也不代表一定要在募捐信息中加以注明。

  引发群众质疑的另一个争议在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是否还保有接受公众帮助的权利?或者说,这一类人是否有资格由政府部门为其发起募捐。报道中没有提及“前科”的具体名目,但即使真是大奸大恶之人,他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后,他在人格上与其他人并无高下之别。为一个经济有困难的重病患者发起募捐,是政府部门应有的态度。

  慈善事业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这种尊重不因个人的社会地位、道德品质等外在因素而改变。如果因为一个人曾经的过失剥夺其受助的权利,不仅对当事人并不公平,也是对慈善原则的背离。在新闻办对记者的回复中,工作人员曾表示“每个生命都有得到温暖的权利。”这句话可以看做是对慈善本质的最好注脚。

  当然,从慈善事业的自愿性出发,市民有权出于包括“存有偏见”在内的各种理由拒绝为其提供帮助,乃至撤回做出的捐赠承诺。但古语有云:“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得善。”只有当人们都能放下偏见,培养出“有善无类”的慈善意识,整个社会的慈善事业才会真正走向成熟。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