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外来人口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12.04.2016  11:23

  昨天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送审稿)》征求市民意见,其中,首次将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据悉,该《暂行办法》一旦正式通过施行,原《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废止。

  本征求意见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特困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初衷就是兜底线、救急难。《暂行办法》中对此界定为: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暂行办法》拟首次将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有私家车,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以及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6类情形的家庭,原则上不予进行临时救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最高可给予12倍城乡低保标准的生活救助

  《暂行办法》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细化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与个人实际收入和支出挂钩,同时与我市低保制度相衔接,最高可以给予12倍城乡低保标准的生活救助。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商业保险赔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后,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按20%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般困难家庭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含2倍),对其超出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受伤人数,按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因遭遇火灾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结构,可以给予每人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临时性生活补贴;特别困难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按专科生每人2000元、本科生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

  ●无钱就医或暂时无法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应急性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可用现金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

  紧急情况可先救助后审批

  为突出“救急难”,《暂行办法》中还特别规定,如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予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加强制度衔接提供转介服务

  《暂行办法》还提出,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将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也将及时转介。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