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07.09.2015  12:49

  现将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财政部发文支持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7月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财农〔2015〕98号),明确多项财政政策来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一)进一步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倾斜力度。一是建立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补贴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资金,加上支持种粮大户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二是构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机化扶持政策。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机合作社,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其承担国家指定类型的作业任务。三是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扶持力度。对于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等,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效好的省份重点倾斜,加大绩效奖励力度。

  (二)着力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提升适度规模经营能力。一是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鼓励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逐步推动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征信体系。二是创新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从事粮食等规模化生产的合作社发展。三是扶持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发展。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发展。加大对种养大户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支持力度,支持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三)支持引导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二是创新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三是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提高其为适度规模经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调合作。推动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开展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订单抵押、保单抵押、营销贷款等试点。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7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再次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要求,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三、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7月22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一)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

  (二)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三)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四、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

  在指导思想方面,明确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提出力争到202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

  在重点任务上,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系统部署了七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三是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四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五是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六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七是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在推进措施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为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出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研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出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型复合种植。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出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启动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等。

  五、农业部印发《关于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

  7月31日,农业部印发《关于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农质发〔2015〕9号),认定房山区等103个县、威海市等4个市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通知》要求,要加强创建试点单位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推广,推动整体提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鼓励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1.明确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8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从五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举措。

  (一)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发展政府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并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和导向加大扶持力度;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探索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明确省级再担保机构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定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三)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政府要发挥作用,通过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银行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扩大合作规模和深度;同时做好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等有关工作,优化银担合作环境。

  (四)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加强地方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守住风险底线;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提高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对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八、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8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试点任务。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涉及面广,修改幅度大,涉及51项内容。其中:

  关于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继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目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关于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大幅增加了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定,列举规定了10余种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包括: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和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组织或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组织联络,宣扬或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强制他人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拒绝提供他人犯罪的证据,偷越国(边)境。

  关于加强人身权利保护。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关于加大惩处腐败力度。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二是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