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8.03.2016  10:21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会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工作安排,政府法制办负责开展了对199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法制办对1990年至2014年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发布的5060份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审查、筛选,将其中的394件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对象。经政府各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法制办审核,其中302件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等内容;符合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同位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予以保留。18件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条款或相关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予以修订。47件规范性文件,有的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有的依据已经发生变化,与国家新政策不一致;有的所涉及的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实现,已失去继续保留的意义;有的被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实际;有的所涉及的专项工作任务已完成,具体职责已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予以废止。27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所规定的管理对象不存在、所规定的内容已过时或者执行有效期已过等原因,予以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其中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将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开展此项工作。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法制办将继续做好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并建立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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