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县政府审议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08.2014  10:18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止措施,积极应对日益严重的雾霾等大气污染,近日,十堰市郧县政府审议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机动车施行严格的排气达标管理,对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允许通过年检;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维修治理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遵守的规定。

    为落实好该《办法》,目前,郧县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了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和成立了专门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已经通过了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正在省环保厅办理检测许可。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由运管部门负责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准入。(郧县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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