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01.01.2016  20:44

  鄂政发〔2012〕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省地质环境复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立足省情,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谁诱发、谁治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隐患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山洪泥石流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基本完成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使险情、灾情及时得到监控和有效处置。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到2020年,全面建成切合我省实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五)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的原则,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后续规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计划,启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后续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七)提高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快建设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和远程会商平台。完善省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临灾预警和避险应急能力。

  (八)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在武汉城市圈内加强地面沉降和岩溶塌陷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九)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急工作流程,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应急处置能力和临灾避险能力。县级政府要在各乡镇统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临灾避险的组织,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在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预警预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切实增强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十二)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省级应急队伍和专业监测、技术支撑单位建设,理顺体制、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级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应急、科研设施和设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资质和从业管理,严格行业自律,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十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用于地质灾害治理的比例。积极探索将土地复垦整理、农业土地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资金投入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整合使用。省级投入主要用于重大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治理、搬迁避让和宣传培训、能力建设、科研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从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方投入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勘查治理、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和群测群防等。加大力度争取国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十五)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抓紧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规范和规程。制定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资质的管理规范和规定,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运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和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远程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

  (十六)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移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