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最大限度简政放权 除三类项目外全部实现市县同权

16.09.2015  17:41

  近日,十堰市政府以十政发〔2015〕24号文件正式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该目录重点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进行了具体划分,厘清了市、县两级在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上的权力与责任。

  该目录涉及的项目类型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2大领域。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核准权限的项目类型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和外商投资等6大领域。

  按照该目录,除国家、省级核准的项目外,涉及在汉江三级支流及以下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水库、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以及对其他县(市、区)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跨县(市、区)河流或库区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以下跨县(市、区)的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跨县(市、区)的县乡公路(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规划核准)、跨县(市、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500吨级以下内河航运航电枢纽项目等由市级核准。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该目录的亮点之一是最大限度简政放权。一方面,除跨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上级有明文规定不得下放的项目外,市级核准范围内其余项目全部下放县(市、区)核准,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实现市县同权。另一方面,对不少项目由核准变成备案,如企业投资城市供水、房地产(公寓、别墅等高档小区除外)等项目。

  该目录的亮点之二是推进负面清单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15〕5号)规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的要求。

  该目录的亮点之三是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该目录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要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审查,不得审查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按照该目录规定,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18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全部取消,企业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以及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都由企业自主决策。

  该目录的亮点之四是强调协同监管。该目录明确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并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刘荣刚 李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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