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通知要求撤职降职干部须在一月内明确工作岗位

26.08.2015  10:37

  受了处分消极怠工,称病休息工资照领…… 近来,受处分干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现象引起干部群众不满。

  8月24日,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管理。通知明确了受处分的三种情形: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降职、降级的,因问责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的。

  根据通知要求,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后,应在相关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有关待遇。其中,对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干部在受处分或处理期间,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要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跟踪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情况,定期进行谈心谈话。是党员的,要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督促指导受处分或处理干部改正错误,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出实绩。

  受处分或处理影响期满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重新安排其职务的重要依据。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省有6428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凡是发现干部处理或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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