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撞到硬物致发动机受损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3.03.2015  10:07

(长江日报记者 李亦中)一辆小轿车在高速路上碰撞硬物,机油外喷,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系驾驶员未按机动车操作规范驾驶,在机油明显不足的情况强行驾驶造成,拒绝赔付。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保险公司诉求被驳回。

2013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王某驾驶卫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至武黄高速蒲团路段,因天黑灯光暗没看到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被路面硬物所伤。王某将车辆滑行到路边停住,发现车辆再也发动不了,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因事故较小,高速交警未出警亦无事故认定书。

2013年5月17日,卫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轿车进行受损原因鉴定。该中心鉴定认定,小轿车发动机受损是由于机油滤清器底部被路面上的硬物擦撞破损,导致机油向外喷射,发动机润滑不良,造成拉缸。

经卫某向法院申请,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出具《车损评估报告》,报告表明:损失零件12项,材料费为27460元,工时费1500元,估损总值28960元。

据查,卫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承保险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司机责任险等。

该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的损失系王某未按机动车操作规范驾驶,在机油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强行驾驶,系故意造成,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只愿意赔偿非发动机的损失。

2013年9月,卫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鉴定费7000元、车辆损失维修费28960元等共36560元。一审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损失的范围,即发动机损失是否属于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认为系王某在机油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强行驾驶造成。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撞击时,司机出于安全考虑不能马上急踩刹车,否则会造成车辆侧翻等重大事故。王某在碰撞发生后,继续向前滑行,属于为避免侧翻等更严重后果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并非操作不当或故意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卫某保险金28960元;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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