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02.09.2015  02:4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为积极构建“产业围绕旅游转、产品围绕旅游造、结构围绕旅游调、功能围绕旅游配、民生围绕旅游兴”全域旅游发展格局,推动旅游产业向深度和广度空间拓展,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旅发[2015]182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荐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及主体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全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乃至于统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旅游发展理念和模式。

全域旅游示范区分为全域旅游示范县(含县级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市(含州),创建主体为县、市州人民政府,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16年经国家旅游局验收合格公布首批“国家全域旅游


示范区”。

二、主要考核指标

1.旅游业增加值占本地GDP比重15%以上;

2.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总数的比重20%以上;

3.年游客接待人次达本地常住人口数量10倍以上;

4.当地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

5.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10%左右;

6.区域内有明显的主打产品,覆盖面广。

三、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根据相关条件进行自检后,由县、市(州)人民政府提交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材料及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计划。

2.推荐。省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3.确定创建名单。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确定同意创建的县、市(州)名单后对外公布。

4.组织验收。创建单位应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完成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检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有序组织。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首批申报单位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经我局初审确定拟推荐创建单位后,需将申报资料打印并装订成册,于9月25日前报省旅游局。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区域所在地旅游部门认可的旅游总体规划文本、基本条件现状证明材料文本、城市形象宣传片(光盘)、创建工作计划文本等。

2.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推荐空间覆盖度广、产业融合度深、综合贡献度大、居民参与度高的县、市(州)进行申报。对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刘方

联系电话:027-87124831

 

                                                    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