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环保公众参与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31.07.2014  10:34


推动环保公众参与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解读《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中国环境报讯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政府性文件。

为深入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亮点及对推动公众参与工作发挥的作用,本报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意见》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问:《意见》是在怎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答: 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公众参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并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2014年4月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做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5月发布了《意见》。希望通过《意见》的出台,指导、带动地方环保部门更加系统、全面、广泛、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汇群众智慧,集群众力量,使公众参与有序、理性、有效,成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问:《意见》内容具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答: 意见》整体框架分为4个部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意见》借鉴了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最新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众参与在创新环境治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发挥的积极作用。总的来看,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理念有创新。《意见》首次明确了要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调源头参与和全过程参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被动参与多,主动参与少,形式上参与多,实质性参与少。公众参与主要方式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公众受到污染影响之后才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相应的对保证环境参与权、表达权的全过程参与较少,且参与活动往往受到局限,缺乏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广泛性。针对上述情况,《意见》确立了畅通渠道、接受监督;依法有序、理性有效;平等自愿、公益优先三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保障公众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二是程序显民主。《意见》确立了五项主要任务:加强宣传动员、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主要任务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政策方针。通过宣传动员,使公众理解并支持环保政策,提高参与能力。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盲目的公众参与只能流于形式,“不明真相”的公众无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诉求。渠道通畅是公众参与的基础,近年多发的环境“邻避”现象多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诉求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满足所致。法律是公众参与的保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做出根本性的调整和规定,今后一段时期,各地配套的法律法规将陆续出台和修订,为公众参与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环保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力量,2010年,环境保护部首次出台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次,《意见》再次加大了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明确提出项目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充分发挥其在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意见》的5项任务如5把利器,直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指导各地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时,将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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