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五大保障措施”推动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02.12.2015  13:21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河南鲁山“5·25”火灾事故教训,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和省民政厅、公安厅统一部署,荆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决定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从即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组织开展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将实现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清查见底率100%、登记造册率100%、责任落实率100%,火灾隐患全部进入整改程序并得到有效整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和日常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火灾防控能力显著提升。

            保障一: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民政部门不得给予许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公安机关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保障二:督促落实九个严禁。 民政服务机构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保障三:严格刚性执法措施。 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机构,要逐个明确监督整改责任人,督促单位合理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对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同时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防止隐患反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监督整改,督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用房等重大火灾隐患,且短期内无法进行整改的,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危险部位或单位予以临时查封。

            保障四:强化物防技防措施。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争取当地政府以财政投入为主要渠道,加大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财政资金对民政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要重点用于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省民政厅补助地方以及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要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灭火器材和“呼救器”等,积极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保障五: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对于因土地、建筑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民政服务机构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向地方政府报告,提请政府予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