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

14.03.2016  20:12

  1.谁是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2.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的依据是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 

  3.排污费征收包括哪几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  排污费的缴费额是如何确定的? 

  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  哪个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费? 

  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6.排污者如何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环保护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应当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10日内完成。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7.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排污费? 

  我省地税部门自2007年9月10日征收排污费。 

  8.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会受到处罚吗?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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