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排水孔 业主“创意”新房被泡自担80%损失

20.05.2015  13:17

蔡甸法院吴惠玲在接听读者热线。

    记者杨少昆 摄

    晚报记者万勤 实习生王亚婷 通讯员李金星

    蔡甸一业主装修完新房后未入住,一场大暴雨从天而降,雨水从露台倒灌进入室内,将新装修好的房屋泡坏,损失惨重,她认为是楼上邻居露台排水不畅以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为此,她一纸诉状将楼上邻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查明房屋系被雨水从其露台倒灌后流入室内,与楼上邻居无关,判决该女业主自行承担80%的损失,物业公司因管理过失,赔偿其损失的20%,女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天降暴雨泡坏新房

    2007年6月,何女士在蔡甸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2楼201室的房子,2012年底,她在装修后并未入住。2013年7月,武汉降特大暴雨,楼上邻居汪先生所居住的301室的露台因排水不畅,露台上雨水顺墙壁直接流入她的房屋露台上,导致雨水流至室内,将室内木地板、墙纸、墙体柜、房门浸泡后致使财产受损。经物价部门鉴定后损失为55230元。

    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未果,何女士将楼上邻居汪先生以及小区物业告上蔡甸法院,向汪先生索赔62030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作为被告,楼上301室的汪先生连称“冤枉”,他购买301室实际未入住,已向物业公司交付装修钥匙,以便该公司对房屋及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当何女士发现房屋进水后,一直在与物业公司交涉,也并未通知他。

    汪先生称,房屋露台是赠送部分,具有公共建筑的功能,非他专属,该露台作为公共设施且在他未入住情形下,应由物业公司管理,该露台排水不畅也是属于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及杂物引起,并非他疏于管理,何女士的财产受损是由大量雨水从她自己201室的露台流入房屋造成,并不是房屋质量引起的漏水,特大暴雨属不可抗力原因,何女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流入房屋的雨水与其露台漏水有关。

    此外,汪先生认为,何女士因装修改变了露台排水结构,不利于雨水排出,铺设地砖降低了阳台地平与房门之间高度,造成露台储水量减少,致使雨水倒灌流入室内;暴雨期间何女士未对自己的房屋尽到管理职责,对其损失有明显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这件事,物业公司在法庭上也有说法,何女士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改变露台排水设计并垫高露台地平,导致原有的使用功能彻底改变,使露台内雨水排放不畅致使室内进水,何女士在装修时将留存在物业处的装修钥匙已收回,明知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公共区域无法再进行管理,在特大暴雨下未进房屋及时查看,应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何女士房屋因不可抗拒力造成,非他人损害所致,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擅自改装露台自吞苦果

    蔡甸法院在审理时查明,2012年8月20日,何女士装修房屋,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装修申请表及施工图纸,双方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对装修中禁止行为约定“包含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事项”,另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注意事项中约定业主应遵守的规定含“严禁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和用途”及“严禁改动或损坏上下水管道、屋面防水隔热层、管道井”等事项。2012年底,何女士装修后并未入住,只是偶尔到房间去打扫一下卫生。

    何女士201室客厅外露台与汪先生301室露台呈阶梯状均系房产商随房屋赠送业主部分,301室露台外围为开放式栏杆结构,而201室露台则设计为一面与客厅通过房门连接,另三面为封闭式墙体结构。该栋建筑原始排水系统为从顶楼连通至301室露台,雨水经该露台排水孔,再经雨水管排至201室露台,然后从该露台排水孔流至下水管网。雨水管直径为110mm,露台排水孔为200mmX100mm侧排式。

    何女士在装修时改变原有形态,将雨水管加长延伸至原排水孔连接的下水管处,垫高露台地平将雨水管掩埋后铺设地砖,将原排水孔更改为50mm地漏,装修后露台地平面高于室内地平面。

    受损业主自己担责80%

    蔡甸区法院认为,何女士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系遇天降暴雨,其露台因擅自改装后积水排放不畅,倒灌室内所致,对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在何女士装修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责任,对她更改设计的行为未提出禁止或整改要求,在服务中存在管理漏洞,对何女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由鉴定部门鉴定为55230元,法院依责酌定由原告何女士自行承担80%的责任即44184元,法院最后一审判定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即11046元。

    何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武汉晚报记者昨天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见习编辑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