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土壤环境政府官员将被终身追责

31.07.2015  21:20

损害土壤环境政府官员将被终身追责

­——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湖北日报讯(记者翟兴波、通讯员朱博)“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获悉,审议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较之草案一审稿作出如上重要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介绍,今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有的委员提出,应对政府及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草案二审稿还细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并采取列举形式细化环保部门的职责。此外,还明确了“谁污染、谁控制”、“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对于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责任。对于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其主要负责人将会受到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政府主要负责人将依规定实行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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