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捐给保安的钱,物业可用于医疗费吗?

20.01.2015  23:07

      核心提示

    (作者:邹曼)保安在巡查中与歹徒搏斗身受重伤住院(三峡晚报2012年6月27日曾报道),此后,宜昌颐安信物业公司以保安名义向社会发起爱心捐赠,并将所得捐赠款全部用于保安的治疗费用。出院后保安认为受到的是工伤,医疗费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爱心捐赠款应返还给本人支配。他多次向物业公司索要捐赠款被拒,随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安的诉求,保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物业返还捐赠款。二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近日省高院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爱心捐赠款到底属于谁?受赠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捐赠款?记者昨就此进行了采访。

      保安巡查受伤物业发起捐赠

      2012年6月26日下午4点30分左右,保安付永喜在香格里拉小区值班,四号楼阳台上发现可疑人员。前往盘查时,可疑人员赵某挥刀对付永喜头部等部位疯狂乱砍,付永喜奋力反抗,被其砍伤全身多处,失血性休克。

      事发后,付永喜被送往市二医院抢救治疗,后被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且全身多处刀砍伤,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脑震荡等症状。

      付永喜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物业公司联合社区向社会发起爱心捐赠。付永喜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小区居民及其他单位个人得知后,备受感动,纷纷向付永喜捐赠。捐赠款被物业公司代为收取。

      由于付永喜伤势很重,需要一大笔医疗费,物业公司将此捐赠款全部用于付永喜医疗费。付永喜出院后多次向物业索要捐赠款被拒,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捐赠款抵用医疗费

      保安状告物业索要

      去年4月,一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付永喜认为,捐赠款是因自己受伤后社会对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捐赠,应归自己所有。而物业公司占用该捐赠款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法院判令物业返还全部捐赠款。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已将捐赠款用于付永喜的治疗,并未违背捐赠者的意愿。由于付永喜无力缴纳医疗费,而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亦存在资金困难,物业才与社区联合决定向社会组织募捐。但与付永喜家属协商以付永喜名义发起募捐时却遭到拒绝,因此捐赠款付永喜无权享有,捐赠款受赠主体是物业,并非付永喜个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付永喜家属不同意以付永喜的名义进行捐赠,表明付永喜不同意接受捐赠,不是受赠主体。另捐赠人也并未将捐赠款直接交与付永喜,付永喜与捐赠者之间赠与法律关系未成立,付永喜诉称捐赠款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付永喜的诉讼请求。

保安不服判决

上诉二审改判

        一审判决后,付永喜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付永喜在上诉状中称,其家属从未拒绝过以付永喜名义发起募捐,因为受到伤害的是付永喜而不是物业,募捐是对受伤本人有利而无害的事情,不仅自己不会拒绝,而且家属也没有理由拒绝,一审判决这样认定,没有任何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永喜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付永喜住院期间,颐安信物业公司以付永喜因工受伤为由向社会发起募捐,赠与人基于付永喜见义勇为的行为主动捐款,付永喜亦表示愿意接受捐赠,付永喜与捐赠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受赠人应为付永喜而非物业公司。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于侵权第三人暂无力支付付永喜的医疗费用,且物业公司未为付永喜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物业公司先行支付。而物业公司以该捐赠所得用于支付付永喜的医疗费用,实际是减免了其法定义务,同时给付永喜造成了损失。

        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将其以付永喜见义勇为受伤为由接受的外界捐赠款项返还给付永喜,上诉人付永喜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判决物业公司向付永喜返还募捐所得65820元。

        二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又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颐安信物业公司以付永喜的名义发起募捐,并将募捐的款项用于交纳付永喜的医疗费。付永喜在伤情好转得知上述情况后,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捐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付永喜是受赠主体,并裁定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受赠人有权处置捐赠款吗

        就本案中涉及到的赠与的法律问题,及受赠人的权利义务,记者采访了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骆东平。骆教授详细解读了与赠与有关的法律问题。

        骆教授称,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讲,赠与行为是捐赠人针对特定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均为自愿。赠与行为发生时,财产所有权就已进行了转移。此案中,捐赠人针对是受伤保安,保安理所当然是受捐赠人,捐赠款的所有权就已转移至受捐赠人,而物业公司只是行使的一种暂时的管理权。

        一般来说,没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受赠人有权处分捐赠财产;如果是附加条件的赠与,比如赠与人赠与时明确约定捐赠款只能用于医疗费用,如果捐赠款给付医疗费后有结余,是需要返还给捐赠人的。不过从现实来讲,比如受赠人需要100万元,但捐赠只有30万元,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因为没有必要专门单独制定法律来规范捐赠款过多的现象。

        既然财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受赠人就有权处分捐赠款。比如患重病的受赠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了,只要是没有附条件的赠与,他的法定继承人也是有权继承捐赠款并自行处分的。

此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因为法律的判决本身也不能违背基本的常理和人之常情,此案中的原告是不会拒绝捐赠的。

      对话付永喜:

      并非拒绝接受捐赠

      12日早上10时左右,记者在市二医院见到了原告付永喜。付永喜在市二医院经过救治出院后,就留在这里做了一名护工。当记者见到付永喜时,脸部眼眶红肿能明显看到手术痕迹。

      付永喜告诉记者,虽然可以干活了,但只能从事较轻微的体力活,且身体多处留有后遗症会疼痛,且伴随头痛。当记者询问为何当初家人会拒绝捐赠时?付永喜告诉记者,当初并非是拒绝捐赠,是物业理解错了。当时物业公司提出向社会发起捐赠时,是自己受伤后的第3天,当时自己还在重症监护室里生死未卜,而物业公司让家属在同意捐赠书上签字时,家人当时还无暇顾及捐赠的事情,就说等病人病情稳定了再说,但却被物业公司理解为拒绝捐赠。

      付永喜告诉记者,多年前爱人曾出车祸,此后一直没有工作,而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身受重伤后根本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不会拒绝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物业公司董事长刘先生,刘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对于此事不想再多做解释,他相信法院作出的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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