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有奖”,这个可以有

14.10.2015  08:44

  广州出台新规: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这个新规早在三年前就开始征求意见,引发过广泛争议,现在重新提出来,应该说,持“拾物有奖”立场的人更多些。

  “拾物有奖”厘清了两点,一是有奖不会损害“拾金不昧”的性质。10%的金额奖励,真从功利角度看,那还不如“拾金不还”。与其说“有偿”,不如说只是一种象征,一种赞赏,鼓励更多人拾物不昧。拾物不图回报很高尚,但是获取报偿并非就卑下。“有奖”和“无偿”层次虽有不同,但并非互不兼容。

  另一方面, “拾物有奖”是对感恩意识的深切呼唤。这是对“拾金不昧”这一道德行为的尊重。好人应该有好报,这是传统美德,也是传统观念。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这些美好的行为,无论主人公在不在乎回报,在更广泛层面上,这是社会对美德的褒奖,是更广义的价值导向。

  我们都盼望善事义举蔚然成风。有人拾金不昧,当然很好,但即使有人真冲着“有偿”而拾物不昧,也无可厚非。道德世界不是成色均匀的美玉,而是由低到高的阶梯。在现实与理想之间,要有过渡的台阶,而“有偿”搭建了可触碰的道德平台,正是台阶之一。(奚旭初)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