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 考生优录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31.05.2014  00:35

鄂民宗办〔2014〕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

  根据《湖北省招办关于报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和申报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办〔2013〕2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优录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普通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优录是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优录资格认定,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地民宗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认识提高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上来,落实到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上来,认真执行少数民族考生优录政策,抓紧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优录资格认定工作。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又要方便群众,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政策程序

  2014年少数民族考生优录资格的认定程序为:考生所在县(市、区)民宗局负责受理和审查,相关市、州、直管市、林区民宗委(局)进行审核,省民宗委审批。有关资料按照鄂招办[2013]20号文件附件三《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少数民族考生》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是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资格认定和材料报送按鄂招办[201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2000年1月1日(含)后父母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资格审查执行下列程序:

  1、受理和审查。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民宗局进行受理和审查。按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鄂民宗发[2008]54号)和省民宗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的通知》(鄂民宗规[2009]1号)精神,严格审查其更改依据,对未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一律不予受理。

  2、审核。各县、市、区民宗局对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优录资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各市、州民宗委(局)进行审核。

  3、审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民宗委(局)审核后,在4月25日前汇总并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省民宗委,由省民宗委集中进行资格审批。

  4、公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民宗委(局)和各县、市、区民宗局要配合当地招生办对拟审定为少数民族的考生进行公示。

  三、严明责任纪律

  各地要严格按照鄂民宗发[2008]54号、鄂民宗规[2009]1号文件精神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强化责任,对违规更改民族成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对因审查把关不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考生,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在考生资格审查阶段,取消高考资格;在高考期间,取消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特此通知。

   

  湖北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联系人:郭用德  027-87231022(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