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低刑事责任年龄”,抓错了重点

23.10.2015  13:05

  最近,湖南省邵东县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杀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10月18日,3名少年持木棍将一名在校教师李某云殴打致死,并实施抢劫。

  参与此事的3人中,最大的13岁6个月,最小的还不满12岁。按现行法律规定,因为都不满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参与者最终得以免于刑罚。这难免让大众生出“纵容犯罪”的想法。

  有观点认为应该将“14岁”的量刑起平线降低。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20多年前,如今青少年发育水平远超过去,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也出现低龄化趋势,像此案这么情节严重的,容易激起民愤,当然应进行法律惩戒。

  这话听上去有理,刑罚因震慑作用,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但要看到,这种防范效应有限。简单地说,即使是对成年人,就连死刑,依然不能完全杜绝社会上的重罪。

  反过来看,即使进一步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相信大多数人还是不会在青少年时代,趁着“年龄优势”去钻法律空子。仅仅靠拉低刑责年龄来“扩大打击面”,对其防范效果能有多大提高,其实难有定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是受害人的悲剧,也是其本人的悲剧。追究其成因,更应该重视的依然是家庭、学校教育等的因素,特别是如何保障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孩子是如何从一张白纸,成为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发生这一变化的过程才是值得深思的地方。

  法律是对行为底线的规定,偏重的是“事后”。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社会更应该在“事前”多做文章。法律确实有可以探索调整的地方,如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门的法律体系等,但一味盯着“底线”可能是抓错了重点。(杨京)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