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未登记 抵押权成泡影

03.05.2016  18:23

        近日,大悟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没有生效,债权人不能享有抵押权,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

        2013年2月,李某某因承接厂房建设需要资金,向张某某借款35万元,二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以李某某所有的大悟城区住宅两套为抵押物,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催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大悟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到相关部门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张某某不能依法享有抵押权,遂判决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