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亿万富翁遭抢劫杀害 荆州5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19.06.2014  19:38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8日至6月1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曾毅、沈旭忠;故意杀人、抢劫犯郑军;抢劫犯刘燊豪、熊刚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健受访时表示,今年来,全市法院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对象和尺度,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尊严。

  因5万元报酬持枪杀人

  2010年下半年,曾毅与李某(同案罪犯,已判刑)因对黄某的言行不满,李提议雇曾毅对黄实施报复,承诺事成之后支付报酬5万元。

  2011年春节前夕至2011年7月11日,李某、于某、曾毅两次策划对黄某实施报复均未果。之后,曾毅、李某和于某商定用猎枪将黄某杀害。

  7月12日上午,曾毅对于某提供的猎枪进行试射,并购买了装猎枪的渔具包及雨衣等物。当日19时许,于某、李某在洪湖市大沙湖农场电排站附近,将猎枪和4发子弹交给曾毅。曾毅将猎枪装入渔具包内,驾驶摩托车到大沙湖农场伺机作案。

  当日21时30分许,黄某在某医院打完针,欲与朋友张某驾车离去,曾毅见状上前,持抢朝黄某胸部射击1枪,在黄中枪倒地后又朝黄头部射击1枪,致黄严重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殁年45岁)。曾毅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将作案猎枪及剩余子弹、铁锤、渔具包、雨衣等物抛入洪湖市龙口镇的长江内。事后,李某和于某到广东省东莞市,付给曾毅酬金5万元。

  同年8月,曾毅以撞伤他人需要赔偿为名,又向李某和于某索要现金2万元。

  5月28日上午,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曾毅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持刀砍死妻子及其叔婶

  2010年,沈旭忠与妻子产生矛盾。沈旭忠认为,系妻子的叔叔毛某、婶婶司某从中挑拨,才导致自己夫妻关系不和,遂对毛、司二人怀恨在心。

  2012年7月22日16时许,沈旭忠在沙市区兴安巷自己的家里,持菜刀砍击妻子的颈部,致妻子左侧颈内及左侧颈总动脉完全离断,急性失血死亡(殁年33岁)。而后,沈旭忠又到沙市区解放路39号毛某经营的门诊,持刀分别砍击毛某头、颈、胸等部位20余刀,砍击司某头面、颈、背等部位10余刀,后沈旭忠自杀未遂。经鉴定,毛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死亡(殁年62岁),司某右侧颈内静脉离断导致急性失血死亡(殁年60岁)。

  5月29日上午,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沈旭忠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戴人皮面具抢劫单身女性

  2011年8月,郑军与郑某预谋抢劫,郑军邀约陈某参与。3人商定作案所需经费,后郑军、郑某、陈某购买了手套、弹簧刀、砍刀、封口胶带、麻绳、人皮面具及服装等作案工具,驾驶郑某的东风风行商务车从荆门市出发,沿途在潜江市、仙桃市多次伺机抢劫未逞。

  同月12日晚,3人驾车来到洪湖市,决定抢劫单身女性。途中,郑军提出实施抢劫后将被抢对象沉塘灭口,郑某、陈某予以认可。13日23时许,3人驾车行至洪湖城区爱国路段时,见被害人高某独自在路上行走。陈某持弹簧刀抵住高某的颈部,郑某用封口胶缠绕高某的双手、双脚及嘴部,陈某抢过挎包交给郑军,又从高某手上取下铂金戒指(价值1500元)。郑军从包内搜出现金800元、诺基亚5320手机(价值861元)以及银行卡、存折、身份证、离婚证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