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病因” 对症下药
“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要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也是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之一。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将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盘活资源重新流动
日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重钢”变更为“重庆钢铁”。重庆钢铁成功“摘帽”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扭亏为盈的关键是通过重整获得了“新生”。
重庆钢铁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通过控股股东全部让渡所持股份用于引入我国第一只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作为重组方;针对企业“病因”制定从根本上重塑其产业竞争力的经营方案;处置无效低效资产所得收益用于债务清偿、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等措施,维护重庆钢铁1万余名职工、2700余户债权人、17万余户中小股东以及企业自身等多方利益。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各表决组高票通过。
2017年11月份,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庆钢铁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2月29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重庆钢铁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其2017年度获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亿元,已实现扭亏为盈。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表示,“僵尸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人都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甚至有些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谈破色变”。
“其实,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认为,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就是要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
近年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大中型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解决了技术水平不高、治理结构落后、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为科学发展奠定了基础。一些已经不适应市场、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破产中被淘汰,实现了资源盘活和重新流动。
在破产中“优胜劣汰”
“人民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方式救治困境企业,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力;运用破产清算方式出清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刘贵祥认为,通过运用破产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力推动、积极引领企业实现新的发展。
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为例,截至2017年7月份,法院共促进110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盘活企业账面资产148.5亿元,释放土地4109亩、房屋168.7万平方米。
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具有积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破产法问题外,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问题,如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及破产的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问题等。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利国建议,尽快出台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从特困企业土地房产转让、税收、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对特困企业的并购成本,简化企业破产程序、减免破产相关费用等。
“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6日公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上述会议纪要规定了预重整制度。对此,贺小荣表示,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是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该案中,在对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作出有效识别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引导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方签署“预重整工作备忘录”等文件,就债权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主要问题达成初步意向。同时,还通过预先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提前开展工作。2017年12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据了解,按照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69.25%。截至2018年2月底,投资人已实际受让1万股,并完成对注入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亦进展顺利。
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全国人大代表、瓮福集团董事长何光亮认为,现在很多案件由于破产或破产重整过程太长,导致资产闲置时间太久,应进一步加强破产法的执行力度。他建议加快破产程序,缩短破产重整实现的时间。
“只有把该破产的企业破产,我们的金融资源才能配置和服务那些有发展潜能的实体企业。”全国人大代表、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琪雅说。
识别破产重整企业要有一双“慧眼”。近年来,各地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运营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6年、2017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案件占比分别为18.4%和18.6%,企业重整稳步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企业重整效果,坚决防止已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借重整再度潜入市场。”刘贵祥说,2017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因不具备运营价值而由重整、和解程序转入清算的案件有178件。
据了解,当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无产可破”案件缺乏制度性保障,现有破产清算制度缺乏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诸多请求权的实现顺序还缺乏明确规定等。对此,贺小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司法解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明确指引,增强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
审判专业化是企业破产审判的依托。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有5家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21个法院开展破产审判专业化试点后,2015年该类案件同比增长75.7%。
在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中,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一周内就招募到7个意向投资人,企业预先收取订金1.5亿元,为后续重整打下了较好基础。2017年11月份,深圳中院审理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网络拍卖处置3架波音747飞机,成交总价达4.68亿余元,超出起拍价约1亿元,溢价率最高达48.94%,实现了破产财产的高效处置。
信息化为破产审判、破产财产处置插上了科技翅膀,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2016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信息化时代。
“信息网向市场充分展现企业资源,更快更充分实现了企业价值。人民法院以信息网为基础全面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刘贵祥说,目前信息化运用在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及时、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践行破产正当法律程序以提高破产效率等方面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