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参与

25.12.2014  13:05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各项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当前公民对人大工作有序参与的缺失

对政策的宣传不够到位,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以及宣传媒体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宣传力度仍显不够,不少公民对“有序政治参与”根本不了解或只是有所了解,还说不上“参与”。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文化水平、不同政治素质的公民政治参与表现很不均衡。就代表换届工作来说,还有相当数量的公民在民主选举活动中消极参加、被动应付、草率应付,结果选了谁当代表还不知道,更不用说怎么去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

参与的主体构成范围不够广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如流动人口、民间组织等,但就目前的实际来看,许多单位和部门(包括政府机构)还没有很好地把这些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社会群体纳入到参与主体中。

参与的渠道比较狭窄、方式比较单一。政治参与形式化、表面化现象普遍。如村民自治中,由于受文化水平、封建思想、宗族势力等影响,部分村民民主意识淡薄,自治观念不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的落实常流于形式。目前,大多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常常是通过信访渠道来诉求和表达,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造成公民一些非制度化、非理性化的参与,抵制性的参与,过激的参与等。同时,法律所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未能充分体现。

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明显。近年来,随着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许多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较少,在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为民代言等方面做得不够,行使自己参与政治的权利意识不强,存在不少“名誉代表”、“举手代表”。

二、创造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利条件

构建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建立和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以及社会听证、信访、民主评议、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不断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提高管理国家事务和各级、各部门民主决策水平。

培育公民政治参与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使其保持高涨的参与热情。同时,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使“有序参与”的观念深入人心,养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习惯,使自己的公共参与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保持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畅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正确与否,都要认真对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要完善民主评议、代表述职等评议、考核制度,加大人民群众的公权力评价的权重;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让公民知晓各种决策情况、各种公众信息,使决策贴近民意,公众的诉求得到充分地表达。

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公民的政治参与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通过公民参与监督。

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途径和形式

切实保障公民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县(区)人大应制定公民政治参与监督的计划,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调查。

扩大公民对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的有序参与。重大事项关系本行政区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定之前,可探索实行事前公告制度,通过传媒使公民了解重大事项的内容,并使其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完善公民参与执法检查制度。要探索建立一套公民参与执法检查的制度:人大常委会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事关发展大局和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建立意见箱、设立热线电话、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公民参与;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责任编辑: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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