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480万件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0%-50%

07.01.2016  16:14

        近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标准》第三方评估报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透露,近三年来全国的执行案件由340万件增加到了2015年的480万件,数量猛增,2015年的480万件执行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0%-50%。

        刘贵祥认为,明确界定执行难,对执行难进行理性科学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执行案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履行能力,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一类情况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种种原因而得不到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例到底有多少呢?据刘贵祥透露,就全国范围而言,2015年480万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0%-50%之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这部分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不能归入执行难的范畴。”刘贵祥说。

        刘贵祥表示,在今年的第一季度,最高人民法院就要建立覆盖全国所有形式的查控体系。现在查控体系有20多家银行、3000多个网点,下一步会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全部覆盖。目前证券、车辆、工商这几种财产形式都要在第一季度全部加入系统,法官在办公室用电脑就可以过滤个遍。由于我国的房地产没有做到全国统一登记,目前短期的办法是以最高法院为核心,地方为补充,给上海、江苏等全省统一房地产登记的地区发函,让他们直接通过网络查封。“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把所有的财产过滤一遍,给当事人打出一个清单,查到了什么财产,没有查到什么财产,这样给当事人一个交待。”刘贵祥说。

        刘贵祥强调,要理性的判断执行难,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执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法院难以承受之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难以解决的。对此,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说明情况。让人民群众了解执行面临的客观现实,理清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所在,人民法院应当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不断增强执行流程的公开性、透明度,避免因为个别法院、个别法官自身的失范行为,产生100-1=0的效果,应公平、公平、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法执行的满意度,当然还要形成相应的法律机制,排除各方面对强制执行的非法干预,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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