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免征三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8.01.2015  11:30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林业部门执收的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请你们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免征上述三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根据《通知》精神,免征上述三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林业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请你们与财政部门做好衔接,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上述免征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