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炎炎夏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湖北法院持续行动,加大力度,稳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决胜战全面胜利贡献法院力量,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8人涉黑案
一审最高获刑12年
近日,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对刘某飞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连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对其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刘某飞先后网罗张某1、吕某连、周某海、吕某松、刘某、张某2、吕某涛等人在七里湖一带以昌顺信息部为据点强收信息费,并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逐步垄断七里湖一带的大车调车信息业务。该组织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排挤打击对手,确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飞组织、领导被告人张某1、吕某连、周某海、吕某松、刘某、张某2、吕某涛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七里湖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人涉恶犯罪
一审最高获刑8年
近日,黄石市大冶法院依法对刘某等7人涉恶犯罪一审公开宣判。刘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大冶市某担保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邹某强,并经该公司负责人同意,为公司催讨债务。2013年4月至2015年初期间,被告人刘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曹某禄等人先后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滋扰、短时间控制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讨债。被告人邹某强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采取非法手段为其所在公司讨债,仍对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进行策划并授意放任。被告人刘某为追讨债务,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曹某禄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7起,寻衅滋事违法活动32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邹某强、刘某甲、曹某禄等人为其他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彭某、彭某涛,伙同刘某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冶法院一审判处刘某等7人八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