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专栏刊发马萍同志署名文章:《深入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

09.09.2017  02:31

编者按:

民族工作历来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所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我国民族工作实践指明了正确方向。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是站在历史的高度上,对党的民族工作思想和优良传统的继承,更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学习和领会好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对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对于推动民族工作的开展,都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工作。为了更好地学习、领会和贯彻好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中国民族报特推出《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论坛》专栏,请专家学者与广大读者一起学习、领会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

 

9月8日,中国民族报《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论坛》专栏刊发了湖北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马萍的理论文章《深入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全文共7700字。

据中国民族报社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论坛》专栏在全国共挑选了20名民族工作领域深有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其中省级民宗委主任两名。专栏旨在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振精气神、凝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论坛》专栏所有文章将由中国民族报社、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书籍。

 

深入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

□ 马萍

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并提出了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这些重要论断,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城市民族工作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发展趋势的把握达到了新水平,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方向、强化举措,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深入扎实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

一、深化“三个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给城市民族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这是对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时代特征的准确界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跨区域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常态。作为流动人口大军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大规模向东部和内地城市流动。与此同时,内地人口也向民族地区大规模流动。这种现象,从历史上讲,前所未有;从国际范围看,举世无双;从发展趋势看,方兴未艾。最新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流动人口已达到2.45亿,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超过2000万。少数民族人口跨区域的大流动,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市发展和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不仅改变着我国民族分布的传统格局,推动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同时也给城市工作和民族工作带来了“两个并存”的压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与“国家对民族事务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并存”。城市民族工作的内涵、外延发生了深刻变化,民族工作的重要场域已逐步由民族地区延伸到城市,城市民族工作在民族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和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文化需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不应被忽视和漠视。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深化对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应对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更多地重视和关注这部分离开家乡来到中东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融得进、过得好”,使他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更多地体会到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优越性。

 

2.深刻认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新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少数民族进城,要持欢迎的心态”。这是对城市管理者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判断一座城市是否宜居的一个重要指标。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是促进城市里的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打造宜居城市,实现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和城市市民,首先要本着交流互鉴、开放包容的态度,敞开怀抱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既要克服无视少数民族流动大潮的“鸵鸟政策”,又要纠正把少数民族进城当“包袱”和“麻烦”的“关门主义”做法。其次,要提高城市民族工作的系统性,克服城市管理与民族工作各自为政的“两张皮”现象,真正在思想理念和工作架构上实现城市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相互嵌入、有机衔接,将民族事务治理放在城市工作大局中来统筹谋划,体现在城市改革、规划、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落实到城市管理与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第三,要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化管理,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体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需求,让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全体市民更好地共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

 

3.深刻认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数民族同胞进入城市,长了见识,增加了收入,带动了民族地区发展,有利于民族团结”。但当前城市民族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不能很好适应城市的生活和管理方式;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群众感到陌生神秘,不能很好理解他们的某些生活和行为方式;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等也有不适应的地方。”其中,城市管理者对城市工作“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城市民族工作在民族工作整体格局中的分量和影响日益凸显,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适应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城市民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履行好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职责,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四化”方向,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

1.坚持政府主导,大力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

城市民族工作涉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且点多、线长、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立足城市工作和民族工作两个大局,树立全域化、系统化治理新理念,将民族事务纳入城市公共事务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机制,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大格局。

第一,要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不是要政府包揽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一切事务,而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的主导职责。一是强化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和规划方面的职责。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划来平衡区域发展、调节利益需求、提供社会福利、满足各民族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户籍、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推进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二是强化政府在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就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均等化的优质公共服务提供重要支撑。三是强化政府在统筹和整合社会资源、聚合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方面的职责,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发展成果的普惠共享。

第二,要建立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治理机制。要彻底打破民族工作部门“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建立由政府牵头,民宗、工商、城管、公安、教育、民政、司法、人社、卫生计生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一体化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综合治理程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工作措施,避免管理真空和工作盲区,齐心协力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要建立社会组织协同服务机制。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协商和协同,把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推向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前台,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要的精准服务。一是通过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给予流入地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通过授权和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团队进入城市民族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三是重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协调民族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引导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坚持依法管理,不断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要“增强各民族群众法律意识”,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这就要求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规范和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将法治精神贯穿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之中。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法制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指导推动地方健全相关配套法律规章,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城市民族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权责边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渠道。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民族工作者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维权,依法经营。要增强各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禁任何民族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严格区分民族、法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措。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坚持“重在平时抓好平常”,定期开展对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稳定因素的隐患的排查,加强对城市民族关系监测、预警、评估和研判,有效防范和应对“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全力维护城市安定团结大局。四是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建立针对特定民族歧视性做法的联合督查机制,坚决纠正和杜绝拒住、拒租、拒载、拒卖、选择性查验身份、抬高就业门槛等民族歧视和变相歧视行为。

 

3.坚持服务为先,不断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

2013年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序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化,便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的新课题。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落实常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性住房、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化待遇。一是完善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扶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的公共政策,给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的工作权,取消各种针对特定民族的歧视性劳动用工规定;加强针对性就业辅导培训,如语言和技能培训,增强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扶持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二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按照“公办为主、民办为辅,公开平等、就近入学、先公后民、顺序安排、基本保障”的原则,尽量多地安排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入学,并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或实施救助。同时,要支持学校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解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就餐困难。不能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也要妥善解决相关补助问题。三是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文化权益。大力发展城市民族文化,满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文化娱乐需要,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以促进城市主流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合理布局宗教场所,适当扩大现有宗教场所面积,满足日益增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四是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畴,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建立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综合性社会救助系统,实现物质性救助、服务性救助、发展式救助的有机结合。

 

4.坚持夯实基础,不断推进基层民族事务治理社区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城市民族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重要场域。城市民族工作要将重心下沉到社区,围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这一目标来谋划和开展社区民族工作。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基层社区,在各族群众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调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生和发展难题,促进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一是引导各族居民交叉居住,在居住空间的分布和结构上形成相互嵌入。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行政政策的激励和引导来实现。在由政府主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棚户区改造、廉租房、新建社区等建设规划中,要注重规划建设多民族共居的互嵌社区。二是完善社区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社区认同感。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为抓手,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妥善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难题,为有需要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清真饮食、丧葬服务、宗教服务等针对性更强、更贴心的服务与保障。三是开展互动式的社区文化体验活动,促进各族居民的文化交流与情感交融。完善满足各族群众需求的各种文体设施,利用各民族传统节日,举办丰富多彩的社区大联欢活动和富有民族特色的社区文化活动,为各民族文化提供交流互鉴的机会和展示的舞台,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心理与现代城市文明相适应。四是坚持共治共享的社区工作理念,为各民族居民更多地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搭建平台。只有从生活环境的嵌入到精神情感的融合,变被动式嵌入为主动性融入,才能真正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最终实现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三、强化“五项保障”,努力提高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水平

  当前,城市民族工作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责任重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服务体系、氛围营造、基层基础、干部队伍等方面提供系统保障,确保城市民族工作取得实效。

  1.强化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主体责任,用心用情用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城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把城市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都要坚持听取一两次民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城市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制,把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大城市民族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

  2.健全服务体系。

建设好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体系,是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健全覆盖大中城市和中心城区,遍及社区、机场、车站的立体化城市少数民族服务平台,努力实现“来时有人询、住时有人引、政策有人讲、就业有人帮、冷暖有人问、困难有人解、纠纷有人调、违法有人管”的“八有”的目标;推动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转型升级,把网格单元的现实空间治理与以智能终端为枢纽的虚拟网络治理紧密联结,构建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的城市民族事务网络化治理机制;着力完善少数民族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协作、地方部门联动和区域协同等工作机制,尤其要拓展流入地、流出地协作机制覆盖面,加强两头对接,做好劳务输出的技能培训和信息服务,引导少数民族人口的有序流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习俗,促进城市清真“三食”网点、宗教场所和回民墓地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管,妥善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入口”“入寺”“入土”问题。

  3.深入开展创建。

持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城市公民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创新方式载体,推进创建活动的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不断提高活动的感染力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彰显先进表率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引导各族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打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基础,营造民族大团结的浓厚氛围。

4.夯实基层基础。

城市民族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基础也在基层。要高度重视县级民族工作机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建设的要求,按照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要求建好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还要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民族工作网络,强化工作责任制考核,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民族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人员从事民族工作的要求,切实解决基层民族工作部门有人做事、有权管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5.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城市民族工作赖以深入推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要加强城市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好干部要求,选配好城市少数民族干部。要切实关心支持城市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成长,重视培养城市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加强城市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创新培养懂双语的少数民族干部,将之充实到流入地城市社区基层一线,使之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矛盾调解和服务工作。湖北省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自2012年起,该省定向招录了17名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选调生,充实到武汉市城区街道和基层社区进行培养和锻炼。如今,他们已成长为当地城市民族工作的一支特殊生力军。要建强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把真正有能力、敢担当的干部选拔到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民族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尽快适应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履行好职能作用。

 

    (作者系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湖北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