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无期限”只把话说了一半

09.03.2015  22:04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昨天主动向媒体回应日前公布的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是否意味着使得业主失去所有权?他说,不动产统一登记三月一日实施,证书有权力类别,包括住宅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栏目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更好地保护你的不动产权,也使交易更透明。

    在我国,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姜大明说“住宅使用权无期限”,只回答了民众对住房使用权的担忧,也就是说了前半句,而对于70年之后,是不是会有偿使用房屋下面的土地却没有回应。如果70年后,要继续使用房子下面的这块土地,是不是会有偿使用呢?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问题来了,一个是如果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收回土地,那么上面的房屋是不是变成一文不值?另一个问题是,假如有关部门同意续期使用,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该缴多少呢?如果按市场价,那么绝大多数老百姓可能无法缴得起。

    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有权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姜大明只说了前半句话,不得不让人联想,“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实际上,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能不能继续使用其房屋,主动权已经不在购房者手里,而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再说,就是政府部门同意其继续使用,收取多少土地出让金,民众是不是承受得起还是个未知数。

    因此,希望国土资源部尽快拿出方案,也希望姜大明部长能说出下半句话,回应民众提出的“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以什么为标准缴?”“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让民众早日吃上定心丸。(胡建兵)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