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恶势力组织涉嫌非法拘禁开设赌场11人触刑

30.01.2019  12:10

      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29日讯开设线上赌场,自己当庄家聚赌,招拢“小弟”收赌债,甚至不惜非法拘禁,将人打伤。近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李某等11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一审开庭。庭审当场,11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

庭审现场
  庄家输钱就翻脸,殴打威胁“中间人

  2018年3月2日,警方接到报案,被害人石某称自己介绍3名赌客与刘某、周某赌博,刘某、周某赌输后,对自己进行殴打并威胁。
  据石某透露,事发当晚,他介绍的赌客赢了8万元。赌局结束后,自己便被刘某、周某强留下来,没多久,他被带上了一辆面包车,并收走手机。车行一个多小时至江边某荒凉地。下车后,赌场老板董某质问石某为何带“出老千”的赌客过来“砸场”。石某还没来得及辩解,便遭到对方殴打,并被拘禁在某宾馆直至次日中午,转账5万元给董某等人后才得以离开。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3月14日,该线上赌场幕后老板董某、李某与赌场成员徐某、周某、大刘、小刘、许某、陈某、吴某均被抓获归案。至此,以董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被一网打尽。
  据了解,这个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成立于2017年7月,组织以董某、李某为首,董某既是线上赌场代理商,又是赌局的庄家,李某负责人手派遣与调动。其中,林某与周某作为“荷官”,负责线上操作、下注、结算等,其余人员为“钉子”,行使打手、放哨等职能。
  据组织成员供述,每次赌博均由董某提供场地、赌资、电脑及网络赌博客户端账号密码,由庄家用电脑操作下注、结算进行。赌场凭赌局抽成盈利,赌局有输有赢,董某做庄家赢得多输得少,平均每次输赢在五六万元左右,每场赌局庄家从中抽成10%。组织成员负责追讨赌债、门口“放哨”,每场赌局每人能拿到500至1000元酬劳。
   罪证历历 11名被告人当庭服法
  2018年6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鉴定,被害人石某右手无名指骨折,受轻微伤。经审查,董某等人来自鄂、湘两地,平均年龄30岁,均无职业。
  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过审查认定,本案中董某等人聚赌两次以上、非法拘禁一次,违法行为达3次以上,同时具备“恶势力”要件,足以定性为恶势力犯罪组织。
  “被告人董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和恐吓手段追讨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李某、林某、周某、大刘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吴某、陈某、小刘、许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承办检察官句句铿锵,向董某等人提起公诉。罪证确凿之下,11名被告全部认罪服法,等待法律的最终判决。
   链接:何为“恶势力”组织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记者谭在龙 通讯员朱凛睿 彭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