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决定纠纷案

23.06.2016  19:29

        6月22日上午,恩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黄某诉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人民政府的工伤认定决定纠纷案。被告市人社局局长陈宁出庭应诉,恩施市政府指派法制办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2016年2月23日晚黄某参加完学校的例会返回住处途中摔伤,其所在学校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随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决定,并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对于该认定不服,遂向恩施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恩施市政府作出了维持不予认定决定,并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某认为自身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来往于工作区域,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被告认为其系下班途中受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不予认定为工伤,黄某遂诉至法院。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完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案件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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