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黄金大劫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5年

23.06.2016  19:29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宝享达珠宝店”被抢劫案一审宣判,恩施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庭审现场”栏目对该案庭审进行了全程录播。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谭某提议抢劫位于州城航空路的“宝享达珠宝店”,被告人彭某等三人同意并商议分工,决定由谭某和彭某进入珠宝店内实施抢劫,由姜某和胡某在外望风。当晚9时许,四人前往“宝享达珠宝店”准备实施抢劫,因该店关门而未得逞。7月9日晚8时许,谭某、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仿真玩具枪、透明胶布佯装购买首饰进入“宝享达珠宝店”查看,姜某在外望风。20时38分,彭某持仿真玩具枪控制店主黄某,谭某迅速将珠宝店卷闸门拉下后翻入柜台内,持仿真玩具枪控制营业员杨某某。谭某、彭某分别用透明胶布将杨、黄二人捆绑在独脚凳上,将柜台内的黄金饰品及收银台的现金劫走,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途中电话联系姜某、胡某在火车站汇合。四被告人汇合后商定谭某、彭某连夜离开恩施前往建始县红岩寺镇等候,姜某、胡某先回宾馆续住,次日到建始县红岩寺镇汇合前往外地销赃。7月10日早晨6时许,谭某、彭某在建始县红岩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7时许姜某、胡某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劫黄金饰品价值1751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彭某、姜某、胡某共同预谋,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宝享达珠宝店”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财物数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彭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胡某系从犯。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各自的犯罪情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犯抢劫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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