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微信“朋友圈”泄愤 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18.09.2015  14:28

            陈某与刘某同为某知名电器公司员工,陈某称,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其照片,并附以侮辱、诽谤性的文字,破坏了其名誉,造成自己精神上的严重打击。陈某于是以名誉权侵权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刘某需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起诉称,自己和刘某为电器公司的同事,平时因为性格不合关系不好。2015年7月,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陈某照片,并称“陈某是某某电器公司(另一知名电器公司)的贼,跑我们公司了”“她妈的遗像”“这是偷过东西的贼,大家一定躲远点”,并扬言“我要每天警告大家一次”。微信发出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陈某议论纷纷,陈某非常气愤,情绪低落,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陈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破坏了其名誉,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于2015年7月份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对原告陈某使用了贬损性、侮辱性、诽谤性的等言辞,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刘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造成上述不当言论的传播,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微信作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便捷快速,散播广泛,由于刘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涉案信息确容易引发对刘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刘某行为系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刘某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陈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