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没问题广告宣传有毛病 顾客“挑刺”另得一彩电

14.10.2014  10:37

(武汉晚报 通讯员郝金奇 记者马辉)因商家广告有毛病,顾客买电视后又白得一台彩电。

一位疑似专业打假人员的汪先生,日前通过一家网商买了一台品牌电视,花了3198元。尽管电视没有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商家在网页上宣称,该电视“拥有最海量应用”、“顶级液晶屏”等绝对化语言。汪先生依据《广告法》 第七条第三款:“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求商家退还电视全额货款3198元。

另外,汪先生又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要求商家再额外赔偿3198元。

东西湖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立即找到区内的这家商城,责令商家马上整改,并对消费者提出的诉求进行了调解。后经调解,商家日前已同意,原先的电视继续归消费者使用,商家再另外赔偿消费者一台电视钱,共计3198元。

等于说,消费者没花钱,商家送了一台3198元的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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