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事小,“失枪”事大

26.05.2014  22:05

    对网友发帖称“交警开房丢枪”一事,四川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回应说,经调查走访,该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及女协警李某某“没有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而许江也并不是“丢枪”,只是对其携带的枪支“暂时性失控”;当然,许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其问题是严重的”,该局“决定给予许江行政记过的处分”。

    “开房”固然吸引的眼球,但与“丢枪”比起来,前者只关乎社会主义道德,而后者却可能引发人命关天的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不过,从当地警方的回应来看,所谓“开房”名不副实,所谓“丢枪”也是言过其实。是不是舆论对此有点大惊小怪、小题大做呢?

    网上有很多人不赞成“暂时性失控”的说法。在此,不妨简单转述一下警方所说的事件经过。4月26日,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当日下午2点34分入住某宾馆,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下午6点30分,许江匆忙离开宾馆,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据说其并未退房。晚上7点6分,宾馆服务员整理房间时,发现枕头下的枪,于是拨打了110报警。不难看出,所谓“暂时性失控”,是指下午6点30分至晚上7点6分这个时段,而此前此后,枪支都是“可控”的。

    当地警方说,枪支“失去控制”和“丢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的结果也不同”。我不认为这个事情就一定可以认定为“丢失”枪支,但也不认同当地警方所谓“暂时性失控”的认定。我查看了几部与警察有关的枪支管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似乎只有枪支“被抢”、“被盗”与“丢失”这几个“概念”,并没有见到当地警方“从我们内部来说”的“失去控制”、“暂时性失去控制”的说法。而且,“失控”能够成立,也当以持枪人主观上有控制枪支的意愿为前提,只是由于某种外部力量才导致持枪人失去了对枪支的控制。显然,在这个事件中,持枪人是主动放弃了对枪支的控制。《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即便承认所谓的“丢枪”不过是所谓的“暂时性失控”,那么,枪支仅仅是“暂时性失控”吗?法律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警察携带枪支去办私事,请问枪支是不是已经“失控”?法律还明确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警察非工作需要入住酒店却携带枪支,请问枪支是不是已经“失控”?如果此间公务用枪是集中保管,那么是谁违反规定允许非警务活动携带枪支?如果是个人保管,那么除了当事人,还有谁该为违反规定携带枪支承担责任?透过“暂时性失控”的表象,是不是也存在“管理性失控”的隐患呢?

    合江警方说,他们这个叫“暂时性失控”,广安岳池那个事情才叫“丢枪”。这样说也不能算错,岳池县一名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携带警务用枪,结果枪支被盗,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那么,“暂时性失控”和“丢枪”究竟有什么不同呢?不同就在于前者比后者“运气好”,枪支最终没有丢失。但在6点30分和7点6分之间,难道就只会是“暂时性失控”,而没有任何“丢失”的可能吗?如今,很多地方推行民警配枪巡逻执勤,在提高震慑力、提升群众安全感的同时,也使公众对会否滥用枪支产生了一定的顾虑。显而易见的是,管好枪、用好枪、不丢枪,只能靠完善制度规定,特别是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而不能靠“运气”。(滕朝阳)

    (见习编辑: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