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组织开展全省漂流项目联合督导检查

17.06.2016  23:20
 

为加强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规范漂流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安〔2015〕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从5月25日至6月中旬,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周正素副主任、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徐大福副局长、省水利厅谌祥成副巡视员、省体育局何开文副局长带队组成4个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全省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规范漂流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情况开展四部门联合督导检查。

各组在督导检查时,报载外省突发因暴雨造成漂流事故死亡多人的信息,省委李鸿忠书记就漂流安全专门做了批示,要求我省要引以为鉴,加强严格的监管,落实责任制,确保我们省不蹈覆辙,不出危险事故,确保游客安全。甘荣坤副省长批示,要认真落实鸿忠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加强漂流景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督查组迅速将省委李鸿忠书记、甘荣坤副省长的批示及省政府紧急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市州,并对漂流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企业落实漂流项目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层层压实安全责任,最大限度地排除安全隐患。检查过程中,督导检查组听取当地政府的专题汇报,检查了漂流项目台账资料,并对部分漂流项目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漂流项目存在的拦水坝无加高资质,坝脚严重渗水,漂流经营单位未配备营运车辆或景区交通营运线核定无部门审批,漂流安全救生员、专业救护员未进行相关专业培训、未办理从业资格,漂流项目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少、景区安全无评估等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大部分在市县两级政府组织的隐患排查已经暴露,少量尚未排查出来。要求尚未运营的漂流企业积极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排除,开漂前经当地政府组织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漂。经各督导检查组商议决定,对部分已经开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漂流项目暂停开漂,待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排除后,报当地政府部门检查通过并报省巡视组备案后方可接待游客。全省有44个漂流项目,督导检查组按“四不两直”的办法抽查了24个漂流项目,查出安全隐患192处,责令11个漂流企业暂停营运。

据悉,此次漂流项目联合督导检查是省旅游委按省安委会的职责要求,首次牵头组织,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标志着我省漂流项目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供稿肖良成 审稿 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