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案

17.05.2016  17:39

        近日,建始法院判决包某某、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500元。

        2015年10月,李某某到湖北省来风县某驾驶员培训中心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欲获得小型汽车驾驶证。因被告人李某某左手残疾,遂与包某某商议由其替考。后包某某持李某某的相应身份证件在恩施市核桃坝考试中心代替李某某完成了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试。2016年1月7日,包某某在建始县业州镇某驾驶员培训中心再次代替李某某参加科目三的考试时被建始县交警大队的考场工作人员查获。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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