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2.09.2016  21:43

        9月9日,建始法院裁定下达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于当日下午送达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9月2日晚8时左右,向某的大女儿带男朋友回家与父母见面,被申请人发现后,即对向某进行侮辱、谩骂,向某与被申请人争吵,被申请人动手击打向某的头部、面部,造成向某双耳失聪、头晕目眩,当晚在建始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颜面软组织挫伤,一级脑外伤。9月6日出院。现向某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向某或向某的亲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生效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建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某有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某实施家庭暴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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