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开展2016年第四季度及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

08.02.2017  22:33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9号),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省环保厅对各市(州、林区)2016年第四季度及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进行了核算。

2016年第四季度,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2%,较2013年同期下降28.5%,细颗粒物(PM⒉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7.6%。其中,PM10平均浓度同比升高的四个城市为神农架、宜昌、恩施和襄阳,PM⒉5平均浓度同比升高的四个城市为宜昌、恩施、荆州和襄阳。

2016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1%,较2013年下降9.6%; PM⒉5同比下降16.9%。全省17个市州PM10、PM⒉5年均浓度均同比下降,全省仅神农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黄石、咸宁、潜江、神农架PM10年均浓度较2013年不降反升。

经核算,神农架林区因PM10、PM⒉5年均浓度均达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神农架林区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其他16个地方均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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