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4S店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12.08.2019  17:01

以低于市场价数万元的价格购入进口林肯越野车后,车主认为所购车辆跟合同约定车辆并不是同一款车型,贷款手续费不该收,遂将4S店告上法院,欲退车并索赔218万元。而4S店却认为,交付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并未隐瞒信息。

7日,记者从武汉中院获悉,法院二审认为,4S店以代收金融服务费名义擅自收取车主2.3万元贷款手续费,此行为属欺诈,最终判决4S店赔款9.2万元。

买回家发现车尾少个“T”

2018年1月13日,市民刘先生在武汉某4S店看中了一款进口林肯越野车,并签订了《汽车定购合约书》,车型为MKX尊耀2.7T顶配,价格为46.38万元。在办理了贷款、缴纳了首付款、车辆保险费用和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后,刘先生1月18日提走车辆。

不久,刘先生发现别人的尊耀版2.7T车尾部标志是“2.7T”,而刘先生的车尾部标志是“2.7”没有“T”这个字母标志,于是找4S店交涉。

4S店表示:“刘先生购买的车辆是2015款,之后出的2017款车尾部有‘T’字母,如果刘先生对外观有意见,可以在该车尾部贴个‘T’上去,然后可以保证对该车终身免费保养。

刘先生并没有同意,并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院。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起诉状中,刘先生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车;此外,还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赔偿3倍购车款及贷款手续费、保险费等共计金额人民币218万余元。

一审认为4S店不存在欺诈

在一审过程中,被告4S店辩称,购车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刘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经过充分考虑。在购车合同上记载了交付给原告车辆的车架号,被告在整个销售行为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更没有刻意隐瞒涉案车辆的任何信息。

同时,4S店还认为,涉案车辆作为全进口车辆,经过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部门等多个中国政府部门检查,审核确认该车是质量合格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涉案车辆没有出现同一质量问题,不具备汽车三包法规中退车的法定条件,原告更没有因欺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4S店是否明确告知车型,是否存在欺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购车合同仅标注车型为MKX尊耀2.7T,并未注明系2015款还是2017款,但注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具有对车辆的唯一识别性,且车辆认证时间2015年、入境时间2016年等时间信息均表明该车不可能为2017款,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已通过各种方式在交付车辆时告知原告车型,并未向原告隐瞒车辆信息。

此外,针对低于MKX尊耀2.7T经典款的林肯车的价格,4S店辩称系因为刘先生所提取的车辆系库存车,故给予另外的折扣,符合常理与交易习惯,法院予以采信。且两款车型均为双涡轮增压发动机,发动机参数完全一致,只是2015款车型在外观上没有“T”,而2017款在外观标识上有“T”,故法院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赔三倍贷款手续费

今年初,刘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武汉中院查明,4S店以现金方式向刘先生收取贷款手续费2.3万元,未出具发票;4S店称该款是金融服务费,是代金融公司收取,但金融公司经办人出庭作证时否认收取该款。

武汉中院认为,购车合同上写明车型为MKX尊耀版2.7T顶配,实际交付车辆载明型号为MKX2.7Apref,虽无合同中车型注明的“T”,但车型中的“T”在汽车行业习惯用语中是指涡轮增压,本案中交付车辆发动机为涡轮增压是双方认可的事实,故不能以此认定构成欺诈;《汽车定购合约书》中不仅注明车型,而且特别约定车身号码,表明刘先生购买的是其看过现车后指定的特定车辆,4S店交付的车辆正是刘先生指定的车辆,一审根据合同的该约定并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认定4S店交付车辆不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武汉中院予以认可。

武汉中院还认为,上诉人刘先生所称4S店以现金方式收取2.3万元贷款手续费一事,4S店称该款是代金融公司收的金融服务费,但金融公司经办人出庭作证时对此不予认可。4S店在金融公司未收取贷款手续费的情况下,以代收金融服务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且不出具发票,该行为构成欺诈。

今年5月20日,武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4S店向刘先生退还贷款手续费2.3万元并增加三倍赔偿,合计9.2万元。

 

 


  责任编辑:张心怡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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