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环境执法大练兵首战告捷:一企业负责人因违法排污被行政拘留

27.09.2016  15:14

  9月12日,广水市公安局正式受理广水市环境保护局移送的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平种鸭厂)环境违法案件,对该厂负责人李子木实施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8月31日,广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该厂将养殖废水通过未经防渗处理的渗坑渗排到河床。经现场取样监测,该渗坑污染物超标。

  9月1日,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下达了《广水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环限改〔2016〕070号)。同时对该厂下达《广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罚事告〔2016〕033号)、《广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环罚听〔2016〕033号)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五万元的罚款。2016年9月6日以对该厂下达《广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环罚字〔2016〕023号)。

  9月8日,广水市环境监察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后督查和监督性监测,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广水市环保局于2016年9月1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广水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厂负责人李子木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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