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健全报告听审制度

19.05.2015  19:22
      日前,广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这是市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议事规则,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着力提高常委会的议事质效。

一、报告“过关门槛”进一步提高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常用手段。为提高报告听审质量,广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行满意度票决报告制度,严把报告通过标准,不断提高报告“过关门槛”。

1999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采用“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的评判标准,首次对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达到了强化人大监督、推动政府工作的“双嬴”效果。但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评判标准不尽科学合理,难免会出现不满意票超过实际到会人员的半数、但没有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而报告“被通过”的尴尬局面。2004年3月,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将评判标准提高到“获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过组成人员半数的,会议对报告予以通过,否则不予通过。”

经过十年的实践,市人大常委会越来越感觉到新的评判标准仍然失之于宽。绝大多数报告满意、不满意得票率不高,凭借基本满意票侥幸过关,从而满意度测评工作大打折扣。“基本满意票的运用视同满意,为何不视同不满意?”委员们纷纷提出质疑。

为此,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再次将修改报告评判标准提上议事日程,主任会议多次研究确定按“赞成、反对、弃权”对是否同意报告进行表决,获赞成票过组成人员半数的,会议对报告予以通过,否则不予通过。“提高报告的过关门槛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刚性,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的具体举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仇运贵对修改议事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二、政府性投资计划实行分项表决

加强政府性投资计划监督是广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创新之举。2013年5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审查监督的决定》,从计划的编制、报批、审查、下达、调整、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等10个方面,对政府性投资作出具体规定。按照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200万元,其他政府性投资达到50万元,项目在实施中追加投资超过原计划的10%,或者净增投资额超过50万元,市政府必须报请人大审批。

两年来,市政府严格执行人大决定,逐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作,投资在拉动经济、促进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每年年初常委会在审查政府性投资计划草案时,有些委员对个别投资项目存在异议,而最后表决是以合并表决的方式对计划草案交付表决,无形中使有些委员陷于两难境地。更为严重的是,若因个别项目造成整个计划不能获批,导致政府性投资项目不能及时上马,未免得不偿失,也是人大不愿意遇到的。

为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就审查批准政府性投资计划作出新规定:“表决政府性投资计划报告,分项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三、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由被审单位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是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全过程预算监督的最后一环。一直以来,由市政府委托审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从历年的整改落实情况来看,屡审屡犯、整而不改、落而不实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审计整改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审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是代人受过,不利于调动被审单位的整改积极性,不利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性解决。”委员们普遍认为,“应从完善报告制度入手,强化被审单位的整改责任。”

为增强预算监督的实效,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改革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制度,广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采纳委员们的意见,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由所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写入新的议事规则。(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正义)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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