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致幻屡下毒手 法官:吸毒后犯罪不能轻判

27.06.2016  22:12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吸毒致幻导致故意杀人的典型犯罪案例。幻觉下杀人,能从轻处罚吗?

  刀捅同伴200多下

  2013年10月30日,章贝与吸毒同伴蔡某一起将蔡某的苹果手机典当,用典当的钱购买毒品,两人一起吸食。次日凌晨5点多,章贝准备离开,蔡某向其索要被典当手机,两人发生争执。章贝拿折叠刀猛刺蔡某两百余刀,导致蔡某当场死亡,事后章贝又持折叠刀、菜刀自杀未果,随即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章贝在吸食毒品后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并核准章贝死刑。

  2014年10月7日上午,冷燕明在家中和同居女友吴某吸食毒品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冲出家门跑到该楼层公共通道内,冷燕明紧追其后并持剪刀捅刺吴某颈、胸、腰、背等处20余下,吴某挣脱后下楼向他人求救,冷燕明则爬窗欲跳楼自杀,被群众和公安人员制止。吴某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案发后,冷燕明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冷燕明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冷燕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吸毒致幻刀刺三人

  2012年7月17日晚,赵治国因吸食“麻果”产生幻觉,持折叠刀从其住处窜至江汉区某电脑城观光电梯旁,对正在该处消夜的某公司员工屈某、徐某、严某连捅数刀。赵治国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重伤,徐某受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治国因吸毒产生幻觉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赵治国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赵治国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当街持刀伤害无辜群众,但经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并核准赵治国死刑。

  2011年8月2日17时许,杨细民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遂在其租住的家中,持刀向到其家中谈事的牛某上腹部猛刺一刀,牛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细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细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吸毒后杀人不能轻判

  这4名罪犯在案发前均吸食过大量毒品,并出现了致幻现象。罪犯在吸毒后,既有向自己枕边伴侣挥刀的,也有朝自己好友捅刀的,更有在公共场合对无冤无仇的无关群众下狠手的,在伤害他人后,还企图自杀。这些罪犯平时可能与常人无异,但是在吸食毒品后,却犹如定时炸弹一般,随时可能爆发。

  有些人认为,吸毒后的杀人行为不受主观意识控制,属限制行为或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有一种极端观点认为,吸毒者本身也是受害者,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提出,上述案件的罪犯均无任何精神病史,司法精神鉴定也未发现其精神存在异常,他们清楚知道吸毒行为的违法性,也应当预见吸毒后可能会出现神智不清、行为失控等反应。可是他们仍然吸毒,放任自己,且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张政 熊斌)

(编辑: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