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29.04.2016  17:12

  鄂卫生计生通[2016]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配合医改的深入推进,加强临床药学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活动。现将《2016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4月20日

  2016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药学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设置,规范管理”总体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更加注重医疗机构药学基础建设,更加注重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不断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用药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改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基础设施条件,健全药房管理制度和措施,优化药品采购、贮存和使用流程,保障药品质量,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提高药学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安全、规范、合理用药。到2020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药房规范化管理水平基本合格。其中2016年在全省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中分别创建15-20、20-30家规范化管理药房示范单位。

  三、组织机构

  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开展,由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共同组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方案、组建专家库、制定评审标准及开展省级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市(州)推荐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医疗机构授予“湖北省规范化管理药房示范单位”称号。

  (二)市(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的申报与初审,并推荐2家单位参加省级示范单位评审。同时对县(市、区)推荐的二级医疗机构参审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并推荐2家单位参加省级示范单位评审。市(州)卫生计生委汇总推荐名单及申报资料后按要求统一上报。

  (三)县(市、区)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药房的申报与初审,并向市(州)推荐1家单位参加省级示范单位评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的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

  全省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申报方式

  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工作目标和医疗机构实际,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可自行向所在地市、县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申报。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申报。

  (三)申报条件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报:

  (1)依据《验收标准》自评分≥900分;

  (2)《验收标准》中设“制度与人员”和“基础条件”等两项单项得分率≥90%以上;

  (3)申报前两年内本科室未发生重大药害事件;

  (4)申报前两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药品抽检中,不合格药品批次数累计不能超过3批次(含3批次);

  (5)药学部(科)未发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6)药学部(科)人员未受刑事处罚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

  1.《湖北省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4-5月)

  制定下发全省创建工作方案,召开现场工作推进会,部署创建相关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时启动遴选推荐工作。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二)申报受理(2016年6月)

  各地完成联合遴选推荐,并由各市、州、林区卫生计生委以正式文件报送推荐名单及申报资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分送省卫生计生委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两份。申报文件及资料电子版直接通过邮件上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更改。部省属医疗机构按要求直接报送。

  (三)资料审核(2016年7-8月)

  评审工作专班收集各地各单位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进入现场评审。

  (四)现场评审(2016年9-10月)

  召开现场评审培训会,培训评审内容与标准,安排现场评审任务,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组建专家组赴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五)公示认定(2016年11月)

  召开现场评审工作汇报会,汇报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文确认。

  七、结果运用

  从2016年起,创建省级规范化管理药房示范单位作为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省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等级医院评审的重要内容。

  八、工作要求

  请各市(州)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好创建评审工作,并填报统计表(附件3),各市(州)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请于2016年7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陈  宇  陈凡军

  027-875763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万方华 

  027-8711156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      件: 下载

  1、湖北省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申报表

  2、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标准

  3、湖北省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药房创建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