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法院十大关键词

20.01.2015  23:07

      (作者:鄂法宣  编审:程勇)2014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持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努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大力推进阳光司法,  开通运行司法公开网

2014年,湖北法院部署开展“司法公开推进年”活动,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一体化建设,开通了“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通过信息公开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2014年10月30日,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正式上线互联网。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作为利用先进科技打造的司法公开工作平台,是湖北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是今年全省法院“司法公开推进年”活动中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

司法公开网覆盖全省三级法院,集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三大方面的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立体化、一站式、全方位的网上诉讼服务,公众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开庭时间、案件审理进度、庭审视频等相关案件信息,还可通过“院长留言”等专栏咨询问题、反映意见以及开展网络监督。

      二、设立5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进湖北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2月18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公布10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5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5起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典型案件集中反映出我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

2014年以来,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在全省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调研。先后形成《关于在我省法院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的建议》2个专题报告,经省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正式推动我省环境审判庭设立工作。8月20日,省编办正式复函省法院,同意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审判庭,专门审理环保诉讼案件。

      三、失信曝光,力克“执行难

2014年,全省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执行威慑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不断推进“执行难”问题的逐步解决,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

      湖北法院通过执行信息化建设,构建全省法院一体化执行指挥系统,突出联动系统、威慑系统建设,已与14家金融机构签订了信息查询协议,开通了与省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信息查询系统。其中,武汉中院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推进“点对点”执行查控“织网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全国法院继深圳中院之后自主创建“点对点”查控网的第二家中级法院,查控网络建设工作获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肯定。同时,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威慑和处罚力度,全省法院公布了近300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48件50人。

      四、江汉区法院郑小红同志被最高法院、湖北省委授予“全国优秀法官”“全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郑小红同志系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26年来,始终牢记人民法官的责任和使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探索出“听叙法”“释明引导法”“搁置矛盾法”“换位思考法”等一系列切实有效的调解工作方法,有效化解了大批矛盾尖锐的民事纠纷,所承办案件无一差错,无一超审限,无一申诉上访。

      2014年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共湖北省委在武汉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郑小红同志“全国优秀法官”“全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为郑小红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作重要讲话。此前,由于工作业绩突出,郑小红同志曾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湖北省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先后荣立三等功3次、二等功1次。2014年上半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谁是最美基层法官”评选活动中,郑小红同志荣获“最美基层法官提名奖”。

      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2014年以来,湖北法院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一是完成了繁重审判任务。全省人民法庭认真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审理大量案件,确保了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生产生活秩序。二是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间纠纷,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纽带作用,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创新了司法使民举措。建立诉讼服务点,推行上门立案、预约开庭等便捷服务,以“田间法庭”“车载法庭”“四位一体便民诉讼网络”等方式深入农村社区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四是推进了基层社会治理。广泛开展法官进乡村、进社区、驻网格活动,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五是提升了队伍整体素质。着力强化法庭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狠抓法庭司法廉洁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六是推进了法庭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示范人民法庭建设,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人民法庭人员的职业保障。

      全省人民法庭建设在审判工作、队伍管理、物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在2014年7月      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我省共有6个人民法庭、5名先进个人受到了表彰,罗田县法院作为全国的8个代表之一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六、多种形式宣传首个国家宪法日

      在“12.4”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之际,湖北三级法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开展举办“让法治成为信仰”主题宣传暨“12•4”公众开放日活动。全省各级法院2000多名法官和干警,送法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乡村、进军营,30多家法院组织干警向宪法宣誓,60多家法院开示范观摩庭,进行法院的信息化服务工作演示,召开“二委员一代表”座谈会、法治辅导课,并赠送法律书籍资料16000多本(份)。

      全省法院开展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形式丰富多彩,既营造了崇尚宪法、信仰法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又充分展示了全省各级法院工作成绩、法官的良好风貌。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多家中央和省主要媒体对我省法院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了大篇幅和重点报道。

      七、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湖北荆门、随州法院与当地政府先行先推,齐力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不仅促进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也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在荆门中院积极推动下,《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实施后,该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努力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多方努力与配合下,三年来,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较之往年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告官不见官”的历史不再延续,官民同堂辩法析理的场景成为常态。

      通过随州中院积极筹划、主动作为,随州市政府于2014年5月出台了《随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规定》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规定》出台后,随州中院组织召开一场行政案件示范庭审,被上诉人曾都区人社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政府法制办、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近百人参与旁听,进一步带动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实施以来,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分明显,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成为荆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亮点。《随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的出台也大力支持了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能够正确对待司法监督的作用,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八、土地行政确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的十一起典型案例

      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经武汉中院、湖北高院对案件严格依法裁判,服从事实、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协调,判决后主动向政府发去司法建议函,不就案办案,延伸审判职能,最终通过案后的协调和解,一次性解决了争议土地的权益和归属。

该案件的审判及判后执行效果良好,受到最高法院充分肯定。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对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又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利益的重要职能。已被《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

      九、依法公开审判刘汉、刘维特大涉黑案件

省高院、咸宁中院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抱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强决心,历经艰苦奋战,圆满地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

该案成功审结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专案办理团队被评为年度法治人物。省委、省政府授予省法院“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在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下,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及配套实施方案,并确定武汉、黄石、襄阳、恩施4个中院及所辖部分基层法院为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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