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6年3月1日—4月30日)

11.05.2016  12:18

  现将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央编办印发通知全面开展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3月3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4号)。《通知》要求:

(一)对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在2017年底前的过渡期内,组织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停止使用。

  中央编办还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二、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3月15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两个办法同时强调,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

  三、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四、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6〕16号),将供销合作社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明确由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起草。

  五、发改委、供销合作总社等十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加快建立棉花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棉花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经贸〔2016〕567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高效顺畅、安全有序的棉花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意见》明确将重点规划完善三大棉花物流通道;新疆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新疆棉花及中亚国家进口棉花流入内地需求;内地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华东、华中、华北等地区棉纺企业用棉需求;沿海地区进口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国内企业对进口棉花的物流需求。

  六、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并加大了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

  《办法》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一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二是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是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是失效、变质的商品;六是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办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应当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如果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该商品质量问题系由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工商部门应当将发现的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个文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3月31日,国税总局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出七个公告(公告2016第13号—第19号),以上七个公告,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第23号),对纳税申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等方面作出规定。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了补充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指出,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4月6日,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农产品重要流通节点,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意见》要求,要完善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加快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要创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机制、价格稳定调节机制、质量安全促进机制、绿色环保引领机制,确保公益功能发挥;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投资保障机制、运营管理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部署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促进流通创新发展和实体商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意见》明确了7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流通转型升级;二是推进流通创新发展;三是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四是鼓励拓展智能消费新领域;五是大力发展绿色流通和消费;六是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七是积极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同时提出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快完善流通保障制度;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三是增强流通领域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四是健全流通法规标准体系;五是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环境。

  十、“七五”普法规划发布

  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对“七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规划》提出了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二是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把宪法学习宣传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三是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的基本任务,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四是深入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宣传党章,大力宣传各项党内法规。五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六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法治创建活动。七是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一、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4月18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中: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

  十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明确,从2016年至2020年在全体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推动全民学法守法用法、坚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健全普法责任制、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