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省政府法制工作回顾

13.01.2016  09:50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河北省法制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一年来,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全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贯彻新行政诉讼法全省举办千人培训等工作情况得到媒体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下面作简要回顾。

  ——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

  2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以省政府文件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从年初开始坚持常务会会前半小时学法,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办制定了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由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讲授相关法律法规。截至11月底,省政府常务会已经组织开展了18次学法活动,全省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1600余次。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普遍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的内容、方式和组织协调等要求。石家庄、唐山、廊坊、张家口、秦皇岛、邢台等市都较好地落实了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坚持定期开展学法活动。沧州、邯郸、衡水、保定等市政府还分期分批组织领导干部开展法治培训,对所属县乡的领导干部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各部门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使领导干部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努力保证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将被追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应诉工作质量,《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作为全国第一个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出台。《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以下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推进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诉讼制度调整的是官民之间的关系,它的完善程度、执行效果,直接关系着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和复议工作,省法制办先后组织多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1月19日,全省贯彻行政诉讼法专题培训班在省委党校开班。培训集中了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以及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执法部门负责人,总数近1000人接受培训。6月23日,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培训班在秦皇岛市开班。各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及部分省直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共400余人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升了法律素养、理清了工作思路、增强了实务技能,还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省政府今年完成20件重点立法项目

  4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明确,力争2015年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即正式项目)20件,包括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6件,需要年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4件;先行调研、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即调研项目)48件,包括地方性法规29件,省政府规章19件。按照省政府“落实十八届四中全精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要求,着眼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据了解,省法制办已按照立法计划要求,顺利完成20件重点立法项目,其中,《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多项立法在省级政府规章里属全国首创。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今年年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能力建设,省法制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若干意见,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度,增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论证,严控没有实质内容、照抄照搬、可发可不发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制发后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优势。省法制办主办的“河北法治网”升级改造后,将试运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函、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电子文本通过网上报备系统报省法制办备案。网上报备系统运行成熟后,将取消纸质报备。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18项

  为深入推进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4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去年3批,今年1批),我省及时衔接,共衔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接收下放56项,在此基础上,我省从省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分2批自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0项,下放56项。其中,我省取消的106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县级国税机关取消最多,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等11项。下放的112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省交通运输厅下放最多,下放了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等10项行政审批事项。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666人次

  为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201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458个“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共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666人次。

  此次责任追究对执法过错问题进行科学分类。将检查出的458个问题分为七类,其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65个;违反法定程序150个;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21个;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71个;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24个;不履行法定职责54个;其他情形73个问题。同时,此次责任追究坚持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共同追究。此次责任追究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直接责任)342人,占80%;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制机构人员(主管责任)86人,占20%。通过此次责任追究,强化了问责效果,确保了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彻底纠正。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要求成为常态化。

  ——全省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根本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省法制办启动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起草工作,由于此制度在国家层面和外省均无可直接借鉴的文本,省法制办力争创新,集中力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10月1日起《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施行。

  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顺利实施,省法制办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召开推进落实现场会,省政府各执法部门参加,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会上将由公安、卫生计生、质监、地税等部门从不同角度介绍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做法,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学习借鉴。二是省法制办印发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年底前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执法类别细化执法流程,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以完善的程序和详细的流程,确保完整、精准、有效的记录执法行为。三是对落实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2015年度行政执法评议和依法行政考核。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管理工作的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延伸,经省政府批准,省法制办印发了《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的通知》。

  通知要求,乡镇开展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应与省政府批准的本县(市、区)城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相一致,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备案。如超出本县(市、区)城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应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仍由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派驻执法人员实施,以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发展实际,结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和模式。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所需设施、装备、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复议案件将全程调解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规定》围绕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原则、适用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行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详细列明了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涉及行政赔偿的;涉及补偿的;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为了促进和扩大当事人和解的范围,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在达成和解的案件范围上有所突破,以适应当前行政矛盾多元化的需要,即:有关当事人还可就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针对现实中许多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循环却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现状,《规定》将坚持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目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坚持案前、案中、案后全程调解。力争实现问题的彻底解决。

  ——省法制办紧密结合工作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

  10月9日,省法制办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省委副书记赵勇在省直单位“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的讲话,安排部署省法制办大讨论事宜。

  会议强调,解放思想大讨论要融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融入省法制办整体工作。政府法制工作要更好地贴近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各项业务工作要更好地突出重点,围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法治保障。在大讨论中要深入查找、深刻反思是否存在思想僵化,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环境等问题,以自身查找为突破口,自我反思、领导班子反思、全面反思,切实找出找准个人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同时,领导班子要以上率下,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结合明年的工作和“十三五”规划建议,畅所欲言、开放思维,梳理出有新意、有实效、看得见、摸得着、过得硬的工作措施。

  2016年,河北省法制办将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传播法治正能量,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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