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09.02.2015  18:04

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体目标,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15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利用与管理保护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体制、体系建设情况,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情况或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管理工作情况,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及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情况,《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在完善食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检验等制度以及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方面的具体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深化农村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推进农业农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情况;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情况;探索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提升执行绩效情况;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情况,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及其原因以及接受人大及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规范执行意识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方针政策和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情况;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和流动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维护和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大团结情况;健全和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构建民族工作网络,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情况;当前我省民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主要问题以及今后主要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情况、工业废气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并视情况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询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力度、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以及队伍建设情况;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数量、质量,不起诉率、撤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的情况;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环节、公诉环节、审判环节协同机制建设情况;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情况及原因分析;《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实施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情况、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校企合作情况、投入保障机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情况、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职业教育督导评价机制,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双师型”队伍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4年省级决算(含201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同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014年省级决算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2015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落实农业投入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情况;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情况;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情况;农民权益保护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至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妇女当选情况、有关职能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农村妇女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益保障情况、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及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以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司法保护情况。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至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行为的监督情况;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企业集资等企业负担情况;涉企收费标准制定和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对企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规范垄断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服务情况;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情况;对条例实施情况评价和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至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专题询问

结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对职业教育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予以配合。

五、专题调研

(一)开展我省农业(含林业)保险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开展《体育法》及我省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开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以上专题调研报告,交由省政府,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做好对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七、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因重大变化致使法规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满三年后,由实施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自查或立法后评估,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研究后,可根据法规实施的情况以及所涉及问题解决方式的不同,交由不同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向法规实施机关提出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新制定和修改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邮政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有: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八、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跟踪监督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形成的综合意见,是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要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做好今年的监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改进作风,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尤其是开展专题询问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更好的反映民意,呼应民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增强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市县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的结果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列入201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监督法、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湖北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个具体监督项目的实施方案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汇总。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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