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05.01.2015  23:21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登录湖北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上的“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xyjg.egs.gov.cn/),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填报。

企业在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时,应当先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报送辖区工商所。

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